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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企业明确广告发布费事宜

http://www.qzwhcy.com 【泉州文化产业网】 时间:2012-12-17

  记者13日从财政部获悉,继今年8月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明确“营改增”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征收后,本月两部门再发补充通知,就试点中企业关注的计税销售额能否扣除广告发布费等问题做出进一步明确。

  据两部门本月初发布的《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此外,通知还明确,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面向广告、娱乐行业开征、专用于文化事业建设的一种专项资金。在“营改增”之前,按照1997年颁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方式为:广告业、娱乐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乘以3%的费率。

  今年启动“营改增”试点后,业内人士十分关注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依据将如何变化。

  业内人士指出,此次两部门补充通知回应了企业关切,明确指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中允许将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广告发布费扣除。但企业要获得抵扣,必须取得合格的抵扣凭证。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尪筱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