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日前联合印发暂行办法,规范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施行。
根据办法,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和项目的实施、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循环经济基础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财政专项资金。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再制造,指对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进行专业化修复的批量化生产过程;清洁生产技术示范推广;循环经济(含清洁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协商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
同时,对中央基建投资、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等已支持的重点工作(工程)或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尪筱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