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社会参与。积极采取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多渠道吸纳社会资金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鼓励建立社会中介组织,使其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与社会需求、市场需求联系的桥梁与纽带。
(三)发挥专家作用。鼓励专家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实际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咨询和参谋作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提供学术支持和实践指导。
(四)加强指导检查。加强对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绩效评估机制,对生产性保护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成绩突出的地区或单位予以鼓励。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来源:文化部 责任编辑:阮李理